第一百四十八章 我若为军(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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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存勇果然存勇,竟要杖武安侯之臀!

古之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作为法家正刑,延续了漫长的岁月。

在国家体制大兴之后,法家大革,衍生出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体系,为天下各国广泛认可。

杖刑是较为常见的刑罚。在军中更是普遍。

按照大齐军律,行刑之杖分为“戒”、“惩”、“刑”三种。均长六尺,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

三种军杖的不同,完全体现在杖身的阵纹上。其中戒杖最轻,杖身只加附重量。

惩杖次之,杖身在重量之外,加附体魄之痛。刑杖最重,兼具肉身和神魂的鞭挞。

姜望失期非止一日,且在客观的迷界位移之外,还有主观的逐杀鱼广渊。虽是威震迷界的壮举,却也无可辩驳地触犯了军纪。

不说是视军令如儿戏,也是将之完全抛在了脑后。一般来说,杖刑是打背、臀、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