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七章冰湖乡行政纠纷案二审(第1/4页)

作品:《请个律师打官司

二00一年九月十日上午,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冰湖乡人民政府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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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上诉人谈谈你们的上诉意见?”行政审判庭庭长罗广南道。

“《土地管理法》所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应由县乡人民政府处理,此处的处理并不单指作出处理决定,也包括调解和仲裁。牛三见与刘翠兰之间的矛盾纠纷属农业承包经营合同仲裁的范围,其应该向临海县农业承包经营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属于行政处理事项。上诉人没有处理此项事务的特别义务。”冰湖乡政府的代理律师朱正浩提出了自己的上诉意见。

“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与刘翠兰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处理解决。这是被上诉人的选择权利。处理肯定不包括非成功性调解,因为如果调解不成功,实际上等于没有处理。如果调解不成也算做处理,无疑会助长行政机关敷衍法律的情形出现。”牛三见的代理人王大发答辩道。

“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本庭提供?”罗庭长问。

双方均做了否定的回答。

“田乡长,上诉人现在要解决被上诉人的问题,是不是有些难度?”罗庭长进一步问道。

“可以说是难度太大,而不是一般的难度。一是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为必须对双方的地界进行精密的勘测。这个甚至要动用省市级勘测机构才能完成。二是出力不讨好。一旦不满意的那一方就会向上级领导乱告一气,导致我们工作的被动!所以我们感觉法院这种判法实际上是把担子扔给了我们政府。所以我们拖了那么长时间,也很难解决!”乡长田大业难为情的说。